- 肆、用途科目間之流用
- 二十一、各機關採購各種公務車輛,應依各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各機關購置物品設備編列基 準表所定公務車輛編列基準辦理。 前項編列基準已含該車輛所需之各項配備及貨物稅,各機關辦理採購時,不得逾越 該基準之規定。
- 二十二、各機關對於依法律應編列或負擔之經費應如數執行,並對以前年度所積欠之款項積 極清理、償還。
- 二十三、各機關對於中央限定用途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切實執行。
- 二十四、各機關接受其他機關委託辦理事項,依約收取管理費或服務費,其當年度或最近五 年內任一年度受託總案件之可收取管理費或服務費總數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 應按委託事項性質就收取方式、支用項目或範圍及處理程序等相關事項訂定收支管 理規範,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並副知主計處。
- 二十五、單位預算機關除第一預備金外,各工作計畫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
- 二十六、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同一工作計畫各一級用途別科目間經費之流用,應受下 列限制: (一)人事費不得流入,除第二十點第二款規定者外,不得流出。 (二)債務費,不得流出。 (三)獎補助及損失,非經本府核准,不得新增名目或流出。 前項規定不得流用之科目,各機關應另立細目登記、控制,並嚴格審核。
- 二十七、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同一工作計畫下資本門預算不得流用至經常門,經常門 得流用至資本門。但仍應受前點規定限制。
- 二十八、各機關歲出預算各一級用途別科目之流用,除受第二十六點及第二十七點之限制外 ,每一科目經費間之流用,其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 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並由機關首長核定。但經市議會審議刪除或刪減 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 同一用途別項下經常門及資本門流用,應逐案將經費流用情形表函送財政局。各機 關並應於六月底及年度終了後填具經費流用情形表,併入六月及十二月份會計報告 分送主管機關、審計處、財政局及主計處。 前項如有第十三點及第十五點所定情形者,應完成其程序後始得辦理。
- 二十九、各機關執行工程預算,同一工作計畫內,各分項工程項目間經費之流用,應在不違 背或降低原計畫預定目標、效益及功能之情況下,始得辦理,每一分項工程項目經 費流入與流出數額,其在原法定預算百分之二十以內者,由機關核定,超過百分之 二十至百分之三十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主管機關及本府直屬機關,仍自行核 定),超過百分之三十者,則應報經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准,但有第十三點及第十 五點所定情形者,應完成其程序後始得辦理。 前項如涉及用途別科目間流用者,其數額仍應依第二十八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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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1
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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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2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公預字第10330246000號函修正第18點條文;並自103年度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