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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2年1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主一字第09200702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3點;本修正要點自九十二年度起實施
  • 伍 預備金之動支及追加預算
  • 二十四、各機關有合於預算法規定者,得申請動支預備金;惟經市議會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 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法定經費或經市議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 二十五、各機關執行歲出預算,遇經費有不足時,得依預算法規定,編具動支第一預備金申 請表,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動支本機關或其主管機關所列之第一預備金。 前項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應轉送主計處備案,並由主計處通知審計處、財政局及支 付處。
  • 二十六、各機關對合於預算法第七十條各款規定者,得編具動支第二預備金申請表,經主管 機關審核確為業務必須及符合規定後,報府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 前項經本府同意辦理之案件,各機關應依規定程序積極辦理,於經費實際需用數額 確定後,填具動支第二預備金申請分配表,報經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定分配,並分 別通知申請機關、主管機關、審計處、財政局及支付處。
  • 二十七、本府同意動支之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者,應由主管機關以府函 先送市議會備查。但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 二十八、第二預備金經核准動支後,應按原核定用途支用,除經本府核准者外,不得移作他 用。
  • 二十九、各機關應依法定預算控制執行,合於預算法第七十九條各款規定者,得編具追加預 算表陳報本府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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