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中央各機關核定補助款之執行
- 二十六、各機關個別向中央政府所屬各機關申請補助款時,應知會會計單位,並副知主計處 及財政局。
- 二十七、中央核定之補助款,各機關未及納入預算者,得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 助辦法第十五條第四項及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第三點第四款先行執行或墊 款後,再補辦預算。
- 二十八、各機關執行中央補助款之各項計畫經費,應確實依中央核定計畫執行,執行結果如 有賸餘,賸餘款應照數或按中央補助比率退還原補助機關,並應於年度決算後,就 計畫進度、成果及經費支用情形函報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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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1
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2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1年2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主一字第091036938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48點;並自九十一年度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