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 中央各機關核定補助款之執行
- 三十、各機關個別向中央政府所屬各機關申請補助款及其核定情形,應知會會計單位,並副 知主計處及財政局。
- 三十一、中央核定之補助款,各機關未及納入預算者,得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 助辦法及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
- 三十二、各機關執行中央補助款之各項計畫經費,應確實依中央核定計畫執行,執行結果如 有賸餘,賸餘款應照數或按中央補助比率退還原補助機關,並應於年度決算後,就 計畫進度、成果及經費支用情形函報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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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1
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2年1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主一字第09200702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3點;本修正要點自九十二年度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