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 中央各機關核定補助款之執行
- 三十一、各機關個別向中央政府所屬各機關申請補助款及其核定情形,應知會其會計單位, 及副知主計處、財政局,並依主計處之通知填送相關計畫及金額資料,由主計處彙 送市議會參考。
- 三十二、中央核定之補助款,各機關未及納入預算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應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七條之一各款所定事項,且 經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同意之補助款,得以代收代付方式先行執行,並編製 「中央補助款代收代付明細表」,以附表方式列入當年度決算。 (二)非屬前款所定之補助款,得依本府函准市議會之決議規定先行墊支,事後再 彙案補辦年度追加預算或列入次一年度預算。但中央各部會專案補助經費若 需本府相對分擔配合款,除以第二預備金支應者,應依第二十八點規定辦理 外,其需併同辦理追加預算者,仍須循市議會預算審議程序完成後始得動支 。
- 三十三、各機關執行中央補助款之各項計畫經費,應確實依中央核定計畫執行,執行結果如 有賸餘,賸餘款應照數或按中央補助比率退還原補助機關,並應於年度決算後,就 計畫進度、成果及經費支用情形函報行政院。但中央政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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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1
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主一字第09530173000號函修正發布第28、31、32、34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