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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2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1年2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主一字第091036938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48點;並自九十一年度起實施
  • 柒、天然災害經費之執行
  • 二十九、各機關預算所列防救天然災害之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天然災害所需之經費應優先就 各單位原核定預算內核實支付,如原列預算不敷支應或無相關經費勻支時,得專案 報府動支總預算「天然災害準備」。 前項動支天然災害準備案件經本府同意後,應積極依規定程序辦理,於經費實際需 用數額確定後,檢附簽案影本連同動支數額表及各項費用明細表陳報本府核定分配 預算,並通知主管機關、原編送機關、審計處、財政局及支付處。
  • 三十、各機關依前點辦理後,如仍有不敷支應天然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建經費 ,得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 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與第六十三條及本要點第六點、第十六點、第十七點、 第十八點之限制。
  • 三十一、各機關符合前點調整收支移緩濟急之辦理順序及程序如下: (一)由機關首長核定後,在原列與災害發生應變措施及災後復原重建等相關科目    經費核實支應。 (二)由機關首長核定後,在原列預算範圍內檢討調整核實支應。 (三)經前二款調整後,仍有不足之經費依下列方式辦理:    1.屬公共設施復建工程,應依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經費審議作業要點提供 相關資料報府彙案向行 政院申請補助款。 2.屬中央各機關可補助項目,由各機關個別向中央各機關申請補助,並副知 財政局及主計處。 (四)第一款及第二款於奉准後,應修改歲出分配預算,並加編具歲出預算調整表 。但為爭取時效,未完成修改歲出預算分配程序前,得在原列預算範圍內, 依重大天然災害搶救復建經費簡化會計手續處理要點及臺北市政府防救天然 災害及緊急事件搶修工程授權處理要點,經機關首長核准後,先行暫付。 (五)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二目,經中央核定後得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 助辦法第十五條第四項及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第三點第四款先行執 行或墊款後,再補辦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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