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主公預字第09831609400號函修正第6、11、16、19、20、24、25、33、35~37、48、49點條文;並自九十九年度起實施
  • 柒、災害防救經費之執行
  • 三十五、各機關預算所列災害防救之經費不得移作他用。災害防救所需之經費應優先於各單 位原列預算相關經費內覈實支付。如原列預算不敷支應或無相關經費可供勻支,且 屬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支用災害準備金審查原則所定支用範圍者,得專案報府動支 總預算「災害準備金」。 前項動支災害準備金案件經本府同意後,應積極依規定程序辦理,於經費實際需用 數額確定後,檢附簽案影本連同動支數額表及各項費用明細表函報本府核定分配預 算,並由本府函知主管機關、原編送機關、審計處及財政局。
  • 三十六、各機關依前點辦理後,如仍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建經費, 得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調整當年度收支支應,不 受本要點第七點、第二十點、第二十二點、第二十三點、第二十四點、第二十五點 之限制。
  • 三十七、各機關符合前點調整收支移緩濟急之辦理順序及程序如下: (一)由機關首長核定後,在原列與災害發生應變措施及災後復原重建等相關科目 經費覈實支應。 (二)由機關首長核定後,在原列預算範圍內檢討調整覈實支應。 (三)經前二款調整後,仍有不足之經費依下列方式辦理: 1.屬公共設施復建工程,應依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經費審議及執行作業要 點提供相關資料報府彙案向行政院申請補助款。 2.屬中央各機關可補助項目,由各機關個別向中央各機關申請補助,並副知 財政局及主計處。 (四)第一款及第二款於奉准後,應修改歲出分配預算,並加編具歲出預算調整表 。但為爭取時效,未完成修改歲出預算分配程序前,得在原列預算範圍內, 依重大天然災害搶救復建經費簡化會計手續處理要點及臺北市政府災害及緊 急事件搶修作業要點,經機關首長核准後,先行暫付。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