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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主公預字第10531664600號函修正第5、12、13、16、19、20、31、32、42、49、54、59~61點條文;並自一百零六年度起實施
  • 柒、災害防救經費之執行
  • 四十、各機關預算所列災害防救之經費不得移作他用。災害防救所需之經費應優先於各單位 原列預算相關經費內覈實支付。如原列預算不敷支應或無相關經費可供勻支,且屬中 央對各級地方政府支用災害準備金審查原則等規定所定支用範圍者,得專案報府動支 總預算「災害準備金」。 前項動支災害準備金案件經本府同意後,應積極辦理,除奉准得以預估數辦理分配者 外,其餘應俟經費實際需用數額確定後,檢附簽案影本連同動支數額表及各項費用明 細表函報本府核定分配預算,並由本府函知主管機關、原編送機關、審計處及財政局 。
  • 四十一、各機關依前點辦理後,如仍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建經費, 得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調整當年度收支支應,不 受第七點、第二十點及第二十五點至第二十九點之限制。
  • 四十二、各機關符合前點調整收支移緩濟急之辦理順序如下: (一)由機關首長核定後,在原列與災害發生應變措施及災後復原重建等相關科目 經費覈實支應。 (二)由機關首長核定後,在原列預算範圍內檢討調整覈實支應。 (三)經前二款調整後,仍有不足之經費依下列方式辦理: 1.屬公共設施復建工程,應依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經費審議及執行作業要 點提供相關資料報府彙案向行政院申請補助款。 2.屬中央各機關可補助項目,由各機關個別向中央各機關申請補助,並副知 財政局及主計處。 (四)第一款及第二款於奉准後,應修改歲出分配預算,如涉及跨工作計畫或一級 用途別科目之調整,並應加編具歲出預算調整表。但為爭取時效,未完成修 改歲出分配預算程序前,得在原列預算範圍內,依臺北市政府災害及緊急事 件搶修作業要點,經機關首長核准後,先行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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