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柒、災害防救經費之執行
- 三十九、各機關預算所列災害防救之經費不得移作他用。災害防救所需之經費應優先於各單 位原列預算相關經費內覈實支付。如原列預算不敷支應或無相關經費可供勻支,且 屬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支用災害準備金審查原則等規定所定支用範圍者,得專案報 府動支總預算「災害準備金」。 前項動支災害準備金案件經本府同意後,應積極辦理,除奉准得以預估數辦理分配 者外,其餘應俟經費實際需用數額確定後,檢附簽案影本連同動支數額表及各項費 用明細表函報本府核定分配預算,並由本府函知主管機關、原編送機關、審計處及 財政局。
- 四十、各機關依前點辦理後,如仍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建經費,得 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調整當年度收支支應,不受第 六點、第十九點及第二十四點至第二十八點之限制。
- 四十一、各機關符合前點調整收支移緩濟急之辦理順序如下: (一)由機關首長核定後,在原列與災害發生應變措施及災後復原重建等相關科目 經費覈實支應。 (二)由機關首長核定後,在原列預算範圍內檢討調整覈實支應。 (三)經前二款調整後,仍有不足之經費依下列方式辦理: 1.屬公共設施復建工程,應依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經費審議及執行作業要 點提供相關資料報府彙案向行政院申請補助款。 2.屬中央各機關可補助項目,由各機關個別向中央各機關申請補助,並副知 財政局及主計處。 (四)第一款及第二款於奉准後,應修改歲出分配預算,如涉及跨工作計畫或一級 用途別科目之調整,並應加編具歲出預算調整表。但為爭取時效,未完成修 改歲出分配預算程序前,得在原列預算範圍內,依臺北市政府災害及緊急事 件搶修作業要點,經機關首長核准後,先行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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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1
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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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公預字第10730100000號函修正第61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度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