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柒、災害防救經費之執行
- 三十六、各機關預算所列災害防救之經費不得移作他用。災害防救所需之 經費應優先於各機關原列預算相關經費內核實支付。如原列預算 不敷支應或無相關經費可供勻支,且屬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支用 災害準備金審查原則等規定所定支用範圍者,得專案報府動支災 害準備金。 前項動支災害準備金案件經本府同意後,應積極辦理,除奉准得 以預估數辦理分配者外,其餘應俟經費實際需用數額確定後,檢 附簽案影本連同動支災害準備金數額表及各項費用明細表掃描成 影像檔案後,陳報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定分配預算,並由本府函 知主管機關、原編送機關、審計處及財政局。
- 三十七、各機關依前點辦理後,如仍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 災後之復建經費,得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 九條規定,調整當年度收支支應,不受第六點、第十八點及第二 十三點至第二十七點之限制。
- 三十八、各機關符合前點調整收支移緩濟急之辦理順序如下: (一)由機關核定後,在原列與災害發生應變措施及災後復原重 建等相關科目經費核實支應。 (二)由機關核定後,在原列預算範圍內檢討調整核實支應。 (三)經前二款調整後,仍有不足之經費依下列方式辦理: 1.屬公共設施復建工程,應依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經費 審議及執行作業要點提供相關資料報府彙案向行政院申 請補助款。 2.屬中央各機關可補助項目,由各機關個別向中央各機關 申請補助,並副知財政局及主計處。 (四)第一款及第二款於奉准後,應修改歲出分配預算,如涉及 跨工作計畫或一級用途別科目之調整,並應加編具歲出預 算調整表。但為爭取時效,未完成修改歲出分配預算程序 前,得在原列預算範圍內,依臺北市政府災害及緊急事件 搶修作業要點經機關核准後,先行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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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1
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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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主公預字第1113002760號函修正全文67點;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