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玖、預算保留
- 四十八、會計年度終了,各機關本年度或以前年度歲入款項,已發生(含 已開立處分書或裁決書)而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切實查明,據實 簽報機關核准後,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收數;其餘經簽奉 本府核准保留於以後年度繼續收得之款項,應轉入下年度列為以 前年度應收保留數。 前項應收數、應收保留數應檢附歲入預算保留明細表逕送財政局 。
- 四十九、會計年度終了,各機關對於歲出已發生尚未清償之債務、契約責 任或繼續經費須轉入下年度者,無論本年度或以前年度,均應依 規定填具歲出保留數額表陳送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切實負責審核 並彙整後,層轉本府核定,奉核定後始得轉入下年度辦理。 前項歲出預算保留款不得申請變更用途,亦不得互相移用。 第一項歲出預算保留款由本府核定後並通知審計處、財政局及主 管機關。
- 五十、各機關於接獲保留核定或審計處修正決算增(減)列應收數、應付 數、保留數後,應即據以填具歲入、歲出保留分配表(歲入部分應 連同自動轉入下年度之應收款),並比照年度預算分配編送及核定 程序辦理分配,其通知程序與申請預算保留相同,修改分配亦同。
- 五十一、代辦事項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仍未辦理完竣者,代辦機關應將已 支付且可辦理核銷之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檢送洽辦機關審核列帳 或辦理預算保留事宜;未支用數須於下年度繼續辦理者,免將未 支用數移回洽辦機關。
- 五十二、保留計畫須由中央機關相對辦理保留補助款者,於辦理保留前, 應洽中央對口機關一併辦理保留。
- 五十三、各機關於歲出保留款未經核定前,已發生契約責任之案件,基於 事實需要依契約規定,得在原申請保留年度科目經費內,經機關 核准後,先行按付款程序辦理預付,俟保留申請與分配核定後, 再行辦理轉正;如申請之保留案件未奉准,或僅部分核准者,其 已支付或溢付之款項,應由各支用機關負責收回。
- 五十四、總預算有關融資調度之保留,由財政局簽會主計處經本府核准後 ,保留轉入下年度繼續執行。
- 五十五、經中央核定應用於災害復建工程之災害準備金(含相同性質經費 ),於年度終了未執行部分應辦理保留。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5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公預字第1133004059號函修正第6、14、18、33、34、41、66點條文;除第14點條文第2項第4款及第41點條文自113年4月19日生效外,餘自113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