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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2年1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主一字第09200702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3點;本修正要點自九十二年度起實施
  • 玖 預算執行結果檢討
  • 四十六、為迅速明瞭各機關收支狀況,各機關應於每月終了後七日內將本機關所管歲入、歲 出(含以前年度保留款)各款執行情形,按月填製歲入、歲出執行狀況月報表,逕 送主管機關。各主管機關應詳予審核,並於每月終了後十一日內彙編後逕送本府主 計處彙提市政會議。其中歲入執行狀況月報表另逕送財政局一份。
  • 四十七、為掌握各機關未及納入預算之中央各機關補助款之執行情形,各機關於每月終了時 ,由各計畫執行單位確實分析執行狀況及落後原因送會計單位彙編中央各機關補助 款執行情形報告表,俟補辦預算後,改編列歲出執行狀況月報表,並依前點規定時 程辦理。
  • 四十八、各機關預算執行結果之考核獎懲,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預算執行考核獎懲作 業要點辦理。
  • 四十九、為提升計畫預算執行績效,各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對各項計畫執行情形詳加檢討改善 : (一)各機關應按月就工作計畫實際執行進度,作切實之內部檢討;每季應對重大 計畫(含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資本支出計畫、上級機關及本機關首長要求列管 之工作計畫)由計畫承辦單位作專案評估,若發現問題應即擬具妥善措施, 簽會會(主)計單位後,陳報機關首長積極督促改善。 (二)各機關會(主)計單位應就前款重大計畫至少每季辦理計畫預算執行之預定 進度與實際進度之差異分析,並編製重大計畫預算執行績效分析表,併於會 計報告送相關機關及主管機關;另對累積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會同 計畫承辦單位分析其原因,並將結果簽陳機關首長。 (三)各主管機關對所屬機關執行計畫及預算之效率,應適時派員查核與督導,並 就所屬各機關之工作計畫實際執行進度,詳予審核,進度落後達百分之二十 以上者,應即督促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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