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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主一字第09530173000號函修正發布第28、31、32、34點條文
  • 玖 預算保留
  • 四十七、會計年度終了,各機關本年度或以前年度歲入款項,已發生(含已開立處分書或裁 決書)而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切實查明,據實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後,轉入下年度列 為以前年度應收款;其餘經簽奉本府核准保留於以後年度繼續收得之款項,應轉入 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收保留款。 前項應收款、應收保留款應將原簽影本乙份函送財政局備查。 對於歲出已發生尚未清償之債務、契約責任或繼續經費須轉入下年度者,無論本年 度或以前年度,均應依規定填具保留申請表陳送主管機關,主管機關確實負責審核 後,層轉本府核定,奉核定後始得轉入下年度辦理。
  • 四十八、凡委、受託經費尚未辦竣者,應於年度終了前,由受託機關將單據及有關資料移還 原委託機關辦理保留。 保留計畫須由中央部會相對辦理保留補助款者,於辦理保留前,應洽中央對口部會 一併辦理保留。
  • 四十九、總預算有關融資調度之保留,由財政局簽會主計處經 市長核准後,保留轉入下年 度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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