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主公預字第09831609400號函修正第6、11、16、19、20、24、25、33、35~37、48、49點條文;並自九十九年度起實施
  • 玖、預算保留
  • 四十八、會計年度終了,各機關本年度或以前年度歲入款項,已發生(含已開立處分書或裁 決書)而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切實查明,據實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後,轉入下年度列 為以前年度應收款;其餘經簽奉本府核准保留於以後年度繼續收得之款項,應轉入 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收保留款。 前項應收款、應收保留款應檢附歲入預算保留明細表逕送財政局。
  • 四十九、會計年度終了,各機關對於歲出已發生尚未清償之債務、契約責任或繼續經費須轉 入下年度者,無論本年度或以前年度,均應依規定填具保留申請表陳送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確實負責審核後,層轉本府核定,奉核定後始得轉入下年度辦理。 各機關於會計年度收支結束後,保留款未經核定前,已發生契約責任之案件,基於 事實需要依契約規定,得在原申請保留年度科目經費內,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 准後,先行按付款程序辦理暫付,俟保留申請與分配核定後,再行辦理轉正;如申 請之保留案件未奉准,或僅部分核准者,其已支付或溢付之款項,應由各支用機關 負責收回。
  • 五十、會計年度終了,有關委、受託經費仍未辦竣者,應由受託機關將已支用憑證及有關資 料檢送委託機關辦理核銷及預算保留事宜。 保留計畫須由中央部會相對辦理保留補助款者,於辦理保留前,應洽中央對口部會一 併辦理保留。
  • 五十一、總預算有關融資調度之保留,由財政局簽會主計處經 市長核准後,保留轉入下年 度繼續執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