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3-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7 月 27 日
中華民國88年7月27日臺北市政府(88)府主二字第8800173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2點
  •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之執行,除 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要點辦理。
  • 二、各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應於收到臺北市議會審議結 果通知起十日內,依據審議修正之項目內容及應行調整事項,整編法定預算,並將有關 書表報由各附屬單位預算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核轉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以下簡稱審計處)、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及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備查。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