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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3-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0年1月29日臺北市政府(90)府主二字第90003308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6點
  • 壹 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之執行,除 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要點辦理。
  • 二、各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應於收到臺北市議會(以下 簡稱市議會)審議結果通知起十日內,依據審議修正之項目、內容及應行調整事項,整 編法定預算,並將有關書表報由各附屬單位預算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核轉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及本府主計 處(以下簡稱主計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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