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 辦理。
- 二、本府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基金、作業基金、債務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 前項各類特種基金,合稱各基金。
- 三、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管理機關(構)(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構))應本企業化經營 原則,設法提高產銷營運(業務)量,增加收入,抑減成本費用,並積極研究發展,改 進產銷及管理技術,除較預算增加之政策性因素外,應達成年度法定預算盈(賸)餘目 標。同時應加強資本支出預算之執行,提高生產(服務)能量及品質,以提升經營績效 。 債務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機關(構)應在法令允許或指定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 整體財務資源,加強財務控管,並設法提升資源之使用效率,以達成基金之設置目的及 年度施政目標。
- 四、為使各基金預算能有效執行,各基金業務、企劃、研考、人事及會計等權責單位應嚴謹 分工,依本要點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有關計畫與預算之執行及績效評核等相關業務。
- 五、各基金年度預算執行績效及計畫執行進度,除作為年度考核之依據外,並供作核列以後 年度預算之參考。
- 六、年度開始後,預算未經完成法定程序時,應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條第三項及預算法第九 十六條準用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3-2002
臺北市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主事預字第10530160000號函修正發布第22、37~48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五年度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