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之編製及核定
- 三、各管理機關應按法定預算及其業務情形核實編造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以下簡稱 估計表),其內容包括 (一)總說明。 (二)收支及盈虧(餘絀)估計。 (三)主要產品產銷(營運)計畫。 (四)資金運用計畫。 (五)資本支出計畫。 (六)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 (七)其他計畫。 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全年分為兩期,第一期應於收到法定預算通知日起二十日內 編成,第二期應於下半年度開始三十日內編成,其為各主管機關者,由各該主管機關自 行核定,其為各主管機關所屬各機關或基金者,送由主管機關,於十五日內核定,並轉 送審計處、財政局、主計處用作年度考核之依據。
- 四、前點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應按業務情形,估測執行期間產銷(營運)狀況可能 產生之變化,評估其得失,就本期內能達成之業績予以編列。 資本支出計畫應考量財務狀況,衡酌需求緩急,在法定預算範圍內,審慎編列。但執行 之結果,於辦理年度決算時仍應與法定預算比較。
- 五、各主管機關核定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時,應依左列規定對盈虧(餘絀)比較分析 : (一)盈餘(賸餘)超過法定預算目標,收支尚屬合理者,得照案核定;盈餘(賸餘) 起過法定預算目標百分之二十以上時,應予檢討,分析其原因。盈餘(賸餘)低 於法定預算目標百分之二十以上者,除審核分析其原因外,並檢討產銷(營運或 作業)量值、成本及收支估計等是否合理;由盈餘(賸餘)轉虧損(短絀)或盈 餘(賸餘)超過或低於法定預算目標百分之三十以上,或情形特殊者,由主管機 關視差異原因及嚴重程度召開會議審查,有關各管理機關首長應列席說明。 (二)虧損(短絀)低於法定預算額度,收支尚屬合理者,得照案核定;虧損(短絀) 超過法定預算額度百分之二十以上者,除審核分析其原因外,並檢討產銷(營運 或作業)量值、成本及收支估計等是否合理;由虧損(短絀)轉盈餘(賸餘)或 虧損(短絀)超過或低於法定預算目標百分之三十以上,或情形特殊者,由主管 機關視差異原因及嚴重程度召開會議審查,有關管理機關首長應列席說明。 前項盈餘(賸餘)法定預算目標及虧損(短絀)法定預算額度在第一期分期收支估計表 以法定預算所列盈餘(賸餘)之二分之一為原則予以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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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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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07 月 25 日
中華民國86年7月25日臺北市政府(86)府主二字第86058085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