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之編製及核定
- 三、各管理機構應依其業務情形核實編造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以下簡稱估計表), 其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收支及盈虧(餘絀)估計。 (三)主要產品產銷(營運)計畫。 (四)資金運用計畫。 (五)資本支出計畫。 (六)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 (七)其他計畫。 前項估計表以每半年為一期,第一期應於收到法定預算通知日起三十日內編成,其餘應 於每期開始三十日內編成,其為各主管機關者,由各該主管機關自行核定,其為各主管 機關所屬各機關或基金者,送由主管機關,於十五日內核定。 第一期估計表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如有變動時,應即將修正部分陳報主管機關核定。
- 四、前點之主要產品產銷(營運)計畫,應按業務情形,估測執行期間產銷(營運)狀況可 能產生之變化,並評估其得失,及本期內可能達成之業績予以編列。 前點之資本支出計畫應考量財務狀況,衡酌需求緩急,在可用預算(包括當年度法定預 算數、奉准先行辦理俟以後年度補辦預算數及以前年度保留數)範圍內,審慎編列外, 為擴大國內需求,維持經濟穩定成長,各項資本支出可提前辦理者,應按實際需要予以 編列。但執行之結果,於辦理年度決算時仍應與法定預算比較。
- 五、各主管機關核定估計表時,除收支合理得照案核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盈餘(賸餘)部分: 1.超過法定預算目標百分之二十以上時,應予檢討,分析其原因。 2.低於法定預算目標百分之二十以上者,除審核分析其原因外,並檢討產銷(營 運或作業)量值、成本及收支估計等是否合理。 3.盈餘(賸餘)轉虧損(短絀)或超過或低於法定預算目標百分之三十以上,或 情形特殊者,由主管機關視差異原因及嚴重程度召開會議審查,有關各管理機 構首長應列席說明。 (二)虧損(短絀)部分: 1.超過法定預算額度百分之二十以上者,除審核分析其原因外,並檢討產銷(營 運或作業)量值、成本及收支估計等是否合理。 2.虧損(短絀)轉盈餘(賸餘)或超過或低於法定預算額度百分之三十以上,或 情形特殊者,由主管機關視差異原因及嚴重程度召開會議審查,有關各管理機 構首長應列席說明。 前項盈餘(賸餘)法定預算目標及虧損(短絀)法定預算額度應平均配置各期 予以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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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2
臺北市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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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7 月 27 日
中華民國88年7月27日臺北市政府(88)府主二字第8800173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