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 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之編製及核定
- 三、各管理機構應依其業務情形,核實編造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以下簡稱估計表, 格式如附表一);其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收支及盈虧(餘絀)估計。 (三)主要產品產銷(營運)計畫。 (四)資本支出計畫。 (五)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 (六)資金轉投資計畫。 (七)其他計畫。 前項估計表全年分為兩期,第一期應於收到法定預算通知日起三十日內編成,第二期應 於下半年度開始三十日內編成,第二期應於下半年度開始三十日內編號,陳報主管機關 ,於十五日內核定。 前項估計表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如有重大變動時,應即將修正後之全盤收支估計表陳報 主管機關核定。
- 四、前點之主要產品產銷(營運或業務)計畫,應按業務情形,估測執行期間產銷(營運或 業務)狀況可能產生之變化,並評估其得失,及本期內可能達成之業績予以編列。 前點之資本支出計畫,應考量財務狀況,衡酌需求緩急,在可用預算(包括當年度法定 預算數、奉准先行辦理俟以後年度補辦預算數及以前年度保留數)範圍內,審慎編列外 ,為擴大國內需求,維持經濟穩定成長,各項計畫可提前辦理者,應按實際需要予以編 列。但執行之結果,於辦理年度決算時,仍應與法定預算比較。
- 五、各主管機關核定估計表時,除收支合理得照案核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盈餘(賸餘)部分: 1.超過法定預算百分之二十以上時,應予檢討,分析其原因。 2.低於法定預算百分之二十以上者,除審核分析其原因外,並檢討產銷(營運或 業務)量值、成本及收支估計等是否合理。 3.盈餘(賸餘)轉虧損(短絀)或超過或低於法定預算百分之三十以上或情形特 殊者,由主管機關視差異原因及嚴重程度召開會議審查,各有關管理機構首長 應列席說明。 (二)虧損(短絀)部分: 1.超過法定預算百分之二十以上者,除審核分析其原因外,並檢討產銷(營運或 業務)量值、成本及收支估計等是否合理。 2.虧損(短絀)轉盈餘(賸餘)或超過或低於法定預算百分之三十以上或情形特 殊者,由主管機關視差異原因及嚴重程度召開會議審查,各有關管理機構首長 應列席說明。 前項盈餘(賸餘)或虧損(短絀)法定預算,應平均配置各期予以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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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2
臺北市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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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0年1月29日臺北市政府(90)府主二字第90003308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