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之編製及核定
- 七、各管理機關(構)應依其業務情形,核實編造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以下簡稱估 計表)。其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業權基金部分 1.總說明。 2.收支及盈虧(餘絀)估計。 3.主要產品產銷(營運或業務)估計。 4.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 5.長期投資、長期應收款、長期貸款及在建工程計畫。 6.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 7.資金轉投資計畫。 8.其他重要計畫。 (二)政事基金部分: 1.總說明。 2.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估計。 3.主要業務計畫。 4.購建固定資產計畫。 前項估計表以每半年為一期,第一期應俟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三十日內編成,第二期應 於下半年度開始三十日內編成,陳報各基金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於十日 內核定。 第一項估計表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有重大變動時,應即修正,並將修正後之估計表陳報 主管機關核定。
- 八、前點估計表,各管理機關(構)應按營業(業務)情形,估測執行期間產銷(營運或業 務)狀況可能產生之變化,並評估其得失及該期內可能達成之業績予以編列。另為擴大 國內需求,維持經濟穩定成長,各項計畫可提前辦理者,亦應按實際需要,予以編列。 業權基金之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政事基金之購建固定資產計畫,應考量財務狀況, 配合計畫實施進度衡酌需求緩急,在本年度可用預算(包括本年度法定預算數、本年度 奉准先行辦理俟以後年度補辦預算數及以前年度保留數)範圍內審慎估計。
- 九、各主管機關核定估計表時,除應注意本要點參、預算之控制及執行相關規定外,並應就 各項估計數與預算目標差異情形,審核分析其原因。其有重大差異或情形特殊者,主管 機關得視差異原因及嚴重程度召開會議審查,各有關管理機關(構)首長並應列席說明 。 前項涉及盈虧(餘絀)之核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盈餘(賸餘)部分: 1.超過法定預算百分之二十以上時,應予檢討,分析其原因。 2.低於法定預算百分之二十以上時,除審核分析其原因外,並應檢討其產銷(營 運或業務)量值、成本及收支估計等是否合理。 3.盈餘(賸餘)轉虧損(短絀),或有超過或低於法定預算百分之三十以上之重 大差異或情形特殊時,應由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 (二)虧損(短絀)部分: 1.超過法定預算百分之二十以上時,除審核分析其原因外,並應檢討其產銷(營 運或業務)量值、成本及收支估計等是否合理。 2.虧損(短絀)轉盈餘(賸餘),或有超過或低於法定預算百分之三十以上之重 大差異或情形特殊時,應由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3-2002
臺北市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臺北市政府(95)府主二字第09530138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44點;並自九十五年度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