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之編造及核定
- 七、各基金管理機關(構)應依其業務情形,核實編造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以下簡 稱估計表)。其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部分: 1.總說明。 2.收支及盈虧(餘絀)估計。 3.主要產品產銷營運(業務)估計。 4.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 5.長期投資、長期應收款、長期貸款、無形資產及遞延費用計畫。 6.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 7.資金轉投資計畫。 8.其他重要計畫。 (二)債務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部分: 1.總說明。 2.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估計。 3.主要業務計畫。 4.購置固定資產計畫。 5.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購置無形資產及遞延支出計畫。 前項估計表以掃瞄成影像檔案方式陳報及核定,並以每半年為一期,第一期應於當年度 一月十日前或俟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二十日內編成,第二期應於下半年度開始二十日內 編成,陳報各基金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於十日內核定。 第一項估計表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有重大變動時,應即修正,並將修正後之估計表陳報 主管機關核定。
- 八、前點估計表,各基金管理機關(構)應按營業(業務)情形,估測執行期間產銷營運( 業務)狀況可能產生之變化,並評估其得失及該期內可能達成之業績予以編列。另為擴 大國內需求,維持經濟穩定成長,各項計畫可提前辦理者,亦應按實際需要,予以編列 。 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之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與債務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之購置固定資 產計畫,除有特殊需要外,應考量財務狀況,配合計畫實施進度衡酌需求緩急,在本年 度可用預算(包括本年度法定預算數、以前年度保留數、本年度奉准先行辦理俟以後年 度補辦預算數、配合總預算追加預算辦理之固定資產及調整數)範圍內審慎估計,並避 免集中分配於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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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2
臺北市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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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事預字第10330219300號函修正第17點條文;並自103年度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