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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1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主事預字第1083015104號函修正全文51點;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 貳、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之編造及核定
  • 七、各基金應依其營業(業務)情形,核實編造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以下簡稱估計 表)。其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部分: 1.總說明。 2.收支及盈虧(餘絀)估計。 3.主要產品產銷營運(業務)估計。 4.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以下簡稱購建固定資產)計畫。 5.其他長期投資、長期應收款、長期貸款、無形資產及遞延費用計畫。 6.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 7.資金轉投資計畫。 8.其他重要計畫。 (二)債務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部分: 1.總說明。 2.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估計。 3.主要業務計畫。 4.購建固定資產計畫。 5.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購置無形資產及遞延支出計畫。 前項估計表以掃描成影像檔案方式陳報及核定,並以每半年為一期,第一期應於當年度 一月十日前或俟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二十日內編成,第二期應於下半年度開始二十日內 編成,陳報各基金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於十日內核定。 第一項估計表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有重大變動時,應即修正,並將修正後之估計表陳報 主管機關核定。
  • 八、前點估計表,各基金應按營業(業務)情形,估測執行期間產銷營運(業務)狀況可能 產生之變化,並評估其得失及該期內可能達成之業績予以編列。另為擴大國內需求,維 持經濟穩定成長,各項計畫可提前辦理者,亦應按實際需要,予以編列。 各基金之購建固定資產計畫,除有特殊需要外,應考量財務狀況,配合計畫實施進度衡 酌需求緩急,在本年度可用預算(包括本年度法定預算數、以前年度保留數、本年度奉 准先行辦理俟以後年度補辦預算數、配合總預算追加預算辦理之固定資產及調整數)範 圍內審慎估計,並避免集中分配於年底。
  • 九、各基金主管機關核定估計表時,除應注意本要點參、預算之控制及執行相關規定外,並 應就各項估計數與預算目標差異情形,審核分析其原因。其有重大差異或情形特殊者, 主管機關得視差異原因及嚴重程度召開會議審查,各有關基金管理機關(構)首長(以 下簡稱基金首長)應列席說明。 前項涉及盈虧(餘絀)之核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盈(賸)餘部分: 1.超過法定預算百分之二十以上時,應予檢討,分析其原因。 2.低於法定預算百分之二十以上時,除審核分析其原因外,並應檢討其產銷營運 (業務)量值、成本及收支估計等是否合理。 3.盈(賸)餘轉虧損(短絀),或有超過或低於法定預算百分之三十以上之重大 差異或情形特殊時,應由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 (二)虧損(短絀)部分: 1.超過法定預算百分之二十以上時,除審核分析其原因外,並應檢討其產銷營運 (業務)量值、成本及收支估計等是否合理。 2.虧損(短絀)轉盈(賸)餘,或有超過或低於法定預算百分之三十以上之重大 差異或情形特殊時,應由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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