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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07 月 25 日
中華民國86年7月25日臺北市政府(86)府主二字第86058085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8點
  • 參、算控制及執行
  • 六、各管理機關,應依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切實嚴格執行。年度進行中因收入短少或 財務狀況不佳或情勢變遷,無法達成預期效益,或個案計畫已執行完成,其原列支出或 賸餘經費應予減少、緩支或停支,不得移用。 前項應予減少、緩支或停支數額,除依規定表格填列附入當月份會計報告外,並應依第 三點規定程序修改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 各項成本與費用支出,劃分為固定與變動二部分,固定部分應受法定預算之限制;變動 部分應受法定預算變動率之拘束。在預算執行期間,確因市況變動,業務擴增或法令規 定等未及預期情況發生,固定部分不能依預算執行,或變動部分不能受預算變動率拘束 時,應報經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定後,併入決算處理。 辦理前項併決算時,應以總帳科目為認定基準。
  • 七、各主管機關審查所屬附屬單位預算成本及費用支出超支案,除應從嚴審查外,並依左列 規定辦理: (一)傷病醫藥費、康樂活動費、福利互助費、其他福利費、服裝等訂有統一標準之預 算項目,除因事實需要及標準調整外,不得超支。 (二)捐助與補助費、公共關係費應依法定預算執行,其因實際需要須增加者,須報經 本府核准始得動支。
  • 八、各管理機關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應以核定有案者為支付依據外 ,並依照規定標準覈實支給。
  • 九、資本支出,應依核定之計畫執行,如因業務實際需要,必須流用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非計畫型資本支出,必須在同一總帳科目內各明細間相互流用,而不影響原計畫 目標,其流用數在預算百分之二十以內者,得由各管理機關首長核定辦理,其流 用數在預算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二)計畫型資本支出,必須在同一總帳科目內各細目間相互流用或因外在因素,須流 用非計畫型資本支出預算且不影響原預算目標者,其流用數在各預算百分之二十 以內,得由主管機關核定辦理,其流用數在預算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報請主管 機關核轉本府核定。 申請流用預算時,應填具資本支出預算流用申請表敘明理由,最遲應於年度終了 以前辦妥流用手續。 前項核定情形,均應分送審計處、財政局及主計處。
  • 十、各附屬單位預算之資本支出、變賣固定資產、舉借長期債務、增加或收回轉投資、大宗 動產、不動產之買賣等項目,確因市場狀況之重大變遷或業務之實際需要,原未編列預 算必須於當年度舉辦者,得依預算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定後, 依程序補辦預算並於交易完成時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以適當資產負債科目列帳。
  • 十一、各管理機關營繕工程及採購設備預算之執行,準用本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有關 營繕工程及採購設備預算之執行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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