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預算執行之考核
- 十二、各管理機關之各部門,應就各該部門預算執行情形,按期編製報告,並詳予分析差異 原因,其差異在百分之十以上者,應提出改進意見,送由會計部門彙總分析,擬具綜 合之建議,視差異程序,適時向首長提出檢討改進意見。
- 十三、各管理機關對於預算執行結果,以半年為一期,按期綜合檢討,並於各期結束後一個 月內編製績效報告,加具封面、封底後裝訂成冊,分別報由各主管機關核備,並分送 審計處、財政局及主計處。
- 十四、各管理機關編製績效報告時,應就實際數與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數間重大差異( 百分之二十以上)情形,詳與分析說明原因,並具改進意見,一併附送有關機關參核 。年度結束時應依本府所屬市營事業機構年度經營績效考核要點辦理。
- 十五、各主管機關對所屬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應隨時注意督導考核,如有偏差,應及時糾 正,並依審計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通知審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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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2
臺北市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07 月 25 日
中華民國86年7月25日臺北市政府(86)府主二字第86058085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