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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3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93)府主二字第093052275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36點
  • 肆 預算執行之檢討與考核
  • 二十九、各管理機關(構)應編製會計月報(格式如附表五)於次月十五日前分送主計處、 財政局、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及主管機關。     另應就預算及中央補助款執行情形,按月編製執行月報(格式如附表六),對預算 執行率(其中累計執行數包括累計實支數、應付未付數及節餘數)未達百分之八十 者,應請業務單位詳予分析落後原因及提出改進意見,陳報首長採取對策,送由會 計部門據以彙總執行月報表,並於每月終了後十一日內送主計處彙提市政會議報告 。  
  • 三十、主計處為應業務需要,得指定各管理機關(構)依規定格式編製定期或不定期報表, 各管理機關(構)應在限期內詳實填具,報由主管機關核轉主計處。
  • 三十一、各主管機關對所屬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應隨時注意督導考核,如有偏差,應及時 糾正,並依審計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通知審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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