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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7 月 27 日
中華民國88年7月27日臺北市政府(88)府主二字第8800173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2點
  • 伍、附則
  • 十九、各管理機構為應業務需要,除併入決算及補辦預算等有關經費案件,應由各業務單位 依本要點所訂之程序辦理外,並依法送會計單位實施內部審核。
  • 二十、主計處對於本府所屬各附屬單位預算執行情形,得依預算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八條 、決算法第二十條及會計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會同財政局、各主管機關隨時派員實 地查核,如發現未依進度完成預定工作或原定費用、固定資產等預算有節減必要時, 得協商其主管機關,並陳報本府核定,凍結其一部或全部之經費,俟有實際需要,專 案核准動支。 各管理機構於接獲前項凍結經費通知十日內,應依第三點規定修改估計表。
  • 二十一、依本要點規定由主管機關核定事項,核定副本應抄送審計處、主計處及財政局;應 專案報由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定事項,核定副本應抄送審計處及財政局。
  • 二十二、各管理機構執行預算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主計處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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