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 附則
- 十六、會計年度終了,各附屬單位預算已發生尚未清償之債務、契約責任或繼續經費需轉入 下年度者,無論本年度、以前年度或補辦預算,各管理機構均應填具預算保留申請表 ,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但其超過五年未動用預算者,應即停止 辦理,經檢討仍需辦理者,應循預算程序為之。
- 十七、各管理機構於年度開始後,如附屬單位預算未經市議會審議通過,應依預算法第五十 四條規定辦理。
- 十八、各管理機構之各部門,應就各該部門預算執行情形,按月編製報告,對預算執行率未 達百分之八十者,應詳予分析落後原因並提出改進意見,送由會計部門彙總編製預算 及中央政府補助款執行月報表,於每月終了後十一日內(會計年度終了之最後月份, 則於該月份終了後二十八日內)交由主計處彙提市政會議報告,並適時陳報首長採取 對策。
- 十九、各管理機關對於預算執行結果,以半年為一期,按期綜合檢討,並於各期終了後一個 月內編製績效報告,加具封面、封底後裝訂成冊,分別報由各主管機關核定。
- 二十、各管理機構編製績效報告時,應就實際數與估計數間重大差異(百分之二十以上)情 形,詳予分析說明原因,並擬具改進意見。年度結束時,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 預算執行考核獎懲作業要點辦理。
- 二十一、主計處為應業務需要,得指定各管理機構依規定格式編製定期或不定期報表,各管 理機構應在限期內詳實填具,報由主管機關核轉主計處。
- 二十二、各主管機關對所附屬單位預算執行,應隨時注意督導考核,如有偏差,應及時糾正, 並依審計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通知審計處。
- 二十三、各管理機構為應業務需要,必須併入決算及補辦預算等有關經費案件,除應由各業務 單位依本要點所訂之程序辦理外,並依法送會計單位實施內部審核。 前項併決算案件,應以總帳科目為認定基準。
- 二十四、主計處對於本府所屬各附屬單位預算執行情形,得依預算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八條 、決算法第二十條及會計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會同財政局、各主管機關隨時派員實 地查核,如發現未依進度完成預定工作或原定預算有節減必要時,得協商其主管機關 ,並陳報本府核定,凍結其一部或全部之經費,俟有實際需要,專案核准動支。 各管理機構於接獲前項凍結經費通知十日內,應依第三點規定修改估計表。
- 二十五、依本要點規定由主管機關核定事項,核定副本應抄送審計處、主計處及財政局;應由 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定事項,核定副本應抄送審計處及財政局。 前項由主管機關核定事項,其為一級機關(構)者,得自行核定。
- 二十六、各管理機構執行預算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主計處訂之。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3-2002
臺北市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0年1月29日臺北市政府(90)府主二字第90003308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