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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5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3年5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主一字第09305238400號函修正發布第12、19點條文
  • 伍 附則
  • 三十二、各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必須併入決算及補辦預算等有關經費案件,除應由各業務單 位依本要點所訂之程序辦理外,並依法送會計單位實施內部審核。     前項併決算案件,業權基金應以總帳科目為認定基準;政事基金之基金來源應以三 級科目為認定基準,基金用途應以業務計畫為認定基準。
  • 三十三、主計處對於本府所屬各附屬單位預算執行情形,得依預算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八 條、決算法第二十條及會計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會同財政局、各主管機關隨時派 員實地查核,如發現未依進度完成預定工作或原定預算有節減必要時,得協商其主 管機關,並陳報本府核定,凍結其一部或全部之經費,俟有實際需要,專案核准動 支。     各管理機關(構)於接獲前項凍結經費通知十日內,應依第三點規定修改估計表。
  • 三十四、依本要點規定應由主管機關核定事項者,核定副本應抄送審計處、主計處及財政局 ;應由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定事項者,核定副本應抄送審計處及財政局。     前項由主管機關核定事項,其為一級機關(構)者,得自行核定。
  • 三十五、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 三十六、各管理機關(構)執行預算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附表一、分期實施計及收支估計表(請參閱市府九十二年公報春字第三十九期) 附表二、補辦預算明細表(請參閱市府九十二年公報春字第三十九期) 附表三、預算保留申請表(請參閱市府九十二年公報春字第三十九期) 附表四、預算及中央政府補助款執行月報表(請參閱市府九十二年公報春字第三十九期) 附表五、各管理機關(構)應編製會計月報 附表六、編製執行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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