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預算執行之檢討與考核
- 三十七、各管理機關(構)應按月編製會計月報,於次月十五日前分送主計處、財政局、審 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及主管機關。 各管理機關(構)於編製前項會計月報時,應另就預算及中央補助款執行情形,編 製執行月報,於次月十一日前分送主計處及審計處。 前項預算執行其預算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者,業務單位應詳予分析落後原因及提 出改進意見,陳報首長採取對策後,送由會計單位據以彙入執行月報表,並由主計 處彙提市政會議報告。
- 三十八、各主管機關對所屬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應隨時注意督導考核,如有偏差,應及時 糾正,並依審計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通知審計處。
- 三十九、主計處為應業務需要,得指定各管理機關(構)依規定格式編製定期或不定期報表 。各管理機關(構)應在限期內詳實填具,報由主管機關核轉主計處。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3-2002
臺北市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臺北市政府(95)府主二字第09530138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44點;並自九十五年度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