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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1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主事預字第1083015104號函修正全文51點;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 肆、預算執行之檢討與考核
  • 三十七、各基金應按月編製會計月報,於次月十五日前分送主計處、財政局、審計處及主管 機關。 各基金於編製前項會計月報時,應另就中央補助款執行情形,編製執行情形表,於 次月十五日前送主計處。 前項會計報告應就盈虧(餘絀)及業務計畫、購建固定資產等預算執行情形詳予檢 討。其未達預算目標或計畫進度落後者,各基金應敘明理由檢討改進。
  • 三十八、各基金業務計畫預算執行部門,應就各該部門計畫預算執行情形,按期編製報告, 其差異超過百分之十者,應詳予分析差異原因及提出改進意見,送由會計部門彙總 分析,擬具綜合之建議提報局(處、校)務會議檢討採取對策。
  • 三十九、各基金預算執行結果之考核獎懲,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資本支出預算執行考 核作業要點辦理。
  • 四十、為提升計畫及預算執行績效,各基金應依下列規定就各項計畫執行情形確實填報並詳 加檢討改善: (一)各項資本支出工程(計畫)或預算執行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者,應由負責單 位提出改善計畫彙提主管局(處)務會議報告。 (二)各項資本支出倘有重大困難或跨機關間須協調事項,應協同主管機關適時提請 府級長官(副秘書長)協處。 (三)每季應另就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資本支出、府列管、主管機關及各基金首長要 求列管之計畫(以下簡稱重大計畫),辦理實際進度與預定進度之差異分析、 編製重大計畫預算執行績效分析表,併同會計報告遞送主管機關、主計處、財 政局及審計處。 另府列管項目及資本支出執行進度落後項目之管考,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資本支出預 算執行監督機制及流程圖辦理。
  • 四十一、各基金所蒐集國內、外同業(或類似機構)之經營及財務狀況資料,應予分析比較 ,以作為改進業務經營之依據。所蒐集及分析之資料,並送主管機關、主計處、財 政局及審計處參考。
  • 四十二、各基金為加強債務管理,應適時檢討各項借款利率等條件,以減輕債息負擔,提升 財務效能,並妥善管理所舉借之債務,確保償債財源足以償付債務本息。償債財源 有不足以償還債務本息之虞時,應即檢討改進。 各基金辦理自償性公共建設計畫,應依行政院訂定之自償性公共建設預算制度實施 方案辦理。
  • 四十三、各主管機關應督促所屬加強財務控管,提升營運(業務)績效,另對預算之執行, 應隨時注意督導考核,如有實際數(實際執行數)與預算分配數間重大差異(超過 百分之十以上)情形,應督促提出改善措施,並追蹤考核,考核結果除併年度考成 辦理外,並應根據審計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通知審計處。 各基金執行預算,其員工如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等行為,致政府財物或聲 譽遭受重大損害者,除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等規定懲處外,相關人員 財務責任,依審計機關審查決定辦理。
  • 四十四、作業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之主管機關應適時檢討基金之整體營運績效,其裁撤並應 依財政紀律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 四十五、主計處為應業務需要,得指定各基金依規定格式編製定期或不定期報表。各基金應 在限期內詳實填具,報經主管機關核轉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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