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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授主事預字第10031654000號函修正第7、12、14、16、20、31、32、36、37、39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一年度起實施
  • 伍、附則
  • 四十二、各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必須調整容納、併入決算及補辦預算等有關經費案件,除應 由各業務單位依本要點所訂之程序辦理外,並依法送會計單位實施內部審核,並為 預算之控留。
  • 四十三、主計處對於本府所屬各附屬單位預算執行情形,得依預算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八 條、決算法第二十條及會計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會同財政局、各主管機關隨時派 員實地查核。
  • 四十四、各基金管理機關(構)年度進行中,未依進度完成預定工作或原定預算有節減必要 時,得協商其主管機關,並陳報本府核定,凍結其一部或全部之經費,俟有實際需 要,專案報府核准動支。
  • 四十五、依本要點規定應由主管機關核定事項及由主管機關以府函決行者,其核定副本應抄 送審計處、主計處及財政局;應由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准事項者,核定副本應抄送 審計處及財政局。 前項由主管機關核定事項,其為一級機關(構)者,得自行核定。
  • 四十六、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其預算執行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 四十七、各基金管理機關(構)執行預算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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