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六 章 附則
- 第 121 條受政府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公私合營之事業,其會計制度及其會計報告程序 ,準用本法之規定;其適用範圍,由中央主計機關酌定之。
- 第 122 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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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及主計類
會計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126581號令修正公布第4、7、10、16、60、65、66、93、95、121條條文;刪除第29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