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章 設立條件及程序
- 第 8 條補習班之設立,應由設立人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籌 : 一 籌設申請書。 二 載明設班宗旨、擬設名稱、類科及班數、班址及班舍面積、設立人及 班主任基本資料之設班計畫書。 三 教學科目表、課程進度表、每週教學時數及教材大綱。 四 設班經費概算表。 五 設立人及班主任之學、經歷證明文件及身分證影本;技藝補習班班主 任另應檢附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六 班舍建築物核准作補習班使用之建築物 (變更) 使用執照、核准平面 圖及核准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 七 組織規程及學則。 八 其為共同設立者,共同設立人名冊。 前項第六款之核准平面圖及核准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應標明教室面積,並 標示辦公室、安全及衛生設備。 補習班如為二人以上共同設立者,應推舉一人為設立代表人。
- 第 9 條補習班經核准籌設,應由設立人或設立代表人於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 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 一 立案申請書。 二 擬聘教職員履歷名冊:包括教職員學歷證件及身分證影本;技藝類科 教師應併附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三 班舍使用權證明文件:班舍如非設立人所有者,其租賃或使用期間須 在二年以上。 四 財產目錄:包括課桌椅、圖書、儀器、安全設備及其他教學用品。 五 設立人或設立代表人照片二張。
- 第 10 條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應依核准立案名稱刻製鈐記一顆並拓製印模二份, 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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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4005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1 年 08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1年8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1080853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