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8-4005
自治規則
民國 100 年 08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100326016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二 章 設立條件及程序
  • 第 8 條
    補習班之設立,應由設立人或其代表人檢具下列文件,向教育局申請籌設 : 一 設班計畫書:應載明設班宗旨、擬設名稱、類科及班數、班址及班舍 面積、設立人及班主任基本資料。 二 教學科目表、課程進度表、每週教學時數及教材大綱。 三 設立人及班主任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核 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技藝補習班班主任另應檢附有關之技能證明 文件。 四 班主任專任切結書。 五 班舍核准作補習班使用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核准平面圖及核 准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但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補習 班,得依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辦 理。 六 組織規程及學則。 七 其為共同設立者,共同設立人名冊。 前項第五款之核准平面圖及核准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應標明教室面積,並 標示辦公室、安全及衛生設備。 補習班如為二人以上共同設立者,應推舉一人為代表人。
  • 第 9 條
    補習班經核准籌設者,應由設立人或其代表人於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 向教育局申請立案: 一 立案申請書。 二 擬聘教職員履歷名冊:包括教職員學歷證件及身分證影本。教師應附 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技藝類科教師應併附有關之 技能證明文件。 三 班舍使用權證明文件:應附租賃或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期間須在二年 以上,且租賃契約應經公證或認證,該班舍須有獨立之門牌號碼。 四 財產目錄:包括課桌椅、圖書、儀器、安全設備及其他教學器材。 五 設立人或其代表人照片二張(學校、機關、法人或團體附設免附)。
  • 第 10 條
    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應依核准立案名稱刻製鈐記一顆並拓製印模二份, 報教育局備查。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