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編制及課程
- 第 25 條補習班應依學科性質及教材內容訂定每期修業期限及每週授課時數,並留 班備查。 前項修業期限每期超過六個月者,應分為上、下二學期招生、收費及授課 ;授課時數每班級每週不得逾四十四節;授課時間每節以五十分鐘為原則 。
- 第 26 條補習班除學生課業外,應依補習班之性質及學生之需求及狀況,適時提供 必要輔導措施,並注重其品德陶冶;其屬升學文理補習班者,另應參酌同 級學校訂定生活輔導要點實施。
- 第 27 條補習班得設置各科教學研究會,研究改進教材及教學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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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4005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5 年 09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5322992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