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七 章 成績考查及結業
- 第 37 條補習班學生學業成績採百分法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 第 38 條補習班學生學業成績之考查,分日常考查、臨時測驗及結業測驗三種。日 常考查包括口頭問答、平時作業及實習;臨時測驗每科每月至少舉行一次 ;結業測驗於補習期滿前就全部補習課程測驗之。
- 第 39 條補習班學生每一學科缺席時數達該科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以上者,補習班 得拒絕其參加該科結業測驗;各科缺席時數合計達全期教學總時數三分之 一以上者,補習班得拒絕其參加結業測驗。
- 第 40 條補習班得設置獎學金,其設置方式由各班自行訂定。
- 第 41 條補習班學生無正式學籍,其學歷不予採認。 補習班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得由補習班發給結業證書。但該證書僅 得作為技能或學科之證明。 前項結業證書,得由補習班送經主管機關驗印後發給,並依規費法收取費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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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4005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5 年 09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5322992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