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3 條旅館業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旅館業之輔導、獎勵與監督管理等事項,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署執行 之;其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旅館業之設立、發照、經營設備設施、經營管理及從業人員等事項之管理 ,除本條例或本規則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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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傳播類
民國 113 年 05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交通部交授觀企字第11320002951號令修正發布第3、25、28、31、37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