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獎勵及處罰
- 第 32 條民間機構經營旅館業之貸款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者,中央主管 機關為配合發展觀光政策之需要,得洽請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 款。
- 第 33 條經營管理良好之旅館業或其服務成績優良之從業人員,由主管機關表揚之 。
- 第 34 條旅館業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 第三項、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由地方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處罰之。 旅館業從業人員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者,由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 八條第一項規定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