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覆土進場管理
- 第 36 條具提供足夠土方能力之機關、學校、營建廠商或臺北市廢棄土處理商業同 業公會 (以下簡稱供土機構) ,得填具申請表向環保局申請許可後,提供 土方作為掩埋覆土。 前項情形,免收進場處理費用,亦不支付土方代價。
- 第 37 條供土機構申請提供土方者,應事先會同掩埋場勘查土源開挖現場,其取土 、清土、運土及外借道路之路權維護、修補等責任,由供土機構負責。
- 第 38 條提供土方之材質認定由供土機構會同掩埋場現場採取土樣並委託具檢驗分 析能力之機關、顧問或學術機構進行土壤分類及夯壓試驗。其土壤分類實 驗依美國統一分類法 (USCS) 列於ML以上者為合格,掩埋場並得視 實際需要隨時增加抽樣數量及檢測項目,其試驗費用由供土機構負擔。
- 第 39 條載土車輛所有人應繳清積欠環保局各項環境保護法規罰鍰,始由掩埋場審 核其進場時間後,並報環保局備查。
- 第 40 條載土車輛進場應由掩埋場指定道路進入,並經掩埋場檢查合格後,始得進 場。
- 第 41 條土方開挖期間,發現土質與原送審之報告內容不符或基於作業需要,掩埋 場得隨時拒絕載土車輛進場。
- 第 42 條進場之土方,應依掩埋場人員指定地點傾倒,必要時供土機構應提供機具 以利進場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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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5-4007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廠場進場管理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1 年 09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1年9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10809820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5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