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評量結果之處理
- 第 16 條學生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經評定為丁等以下者,學校得對其實施補救教 學措施;日常生活表現之學期成績,經評定為戊等以下者,應由學校輔導 單位專案輔導。
- 第 17 條學校應以電腦處理學生之成績登記及紀錄,並列入檔案存檔。
- 第 18 條學生成績評量結果與紀錄,學校應定期通知家長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及學生。 學期或畢業成績之通知,除量化紀錄外,應參酌學生人格特質、學習能力 、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同時以文字描述加以說明,並提出具體建議。
- 第 19 條學生修業期滿,學習領域成績評量及日常生活表現成績評量之平均成績均 為丁等以上者,發給畢業證書;平均成績未達丁等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學生畢業總成績之計算方式,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定之。
- 第 20 條學生成績評量結果與紀錄,應本保密與維護學生權益原則,未經學校、家 長及學生本人同意,不得提供他人作為非教育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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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1001
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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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2 年 0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2年1月15日臺北市政府(92)府法三字第092028002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2條;並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