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附則
- 第 21 條學校為因應實際需要,得依本辦法訂定補充規定。
- 第 22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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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1001
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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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2 年 0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2年1月15日臺北市政府(92)府法三字第092028002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2條;並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