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六 章 公會
- 第 45 條營造業公會分綜合營造業公會、專業營造業公會及土木包工業公會。 前項專業營造業公會,得依第八條所定專業工程項目,分別設立之。 專業營造業公會未設立前,專業營造業得暫加入綜合營造業公會。
- 第 46 條營造業於本法施行前,已設立公會,而其組織或名稱與本法規定不相符者 ,應於本法施行後,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期間內,變更其名稱;其理事、 監事得擔任至任期屆滿。
- 第 47 條營造業公會應訂定會員公約、紀律委員會組織及風紀維持方法。
- 第 48 條營造業公會得受委託,辦理對營造業之調查、分析、評選、研究及其他相 關業務。
- 第 49 條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營造業公會對營造業之經營狀況、從業人員動態等事 項,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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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類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0071號令修正公布第34條條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2221號令修正公布第30、6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