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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類
營造業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5631號令修正公布第7、11條條文
  • 第 七 章 輔導及獎勵
  • 第 50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改善營造業經營能力,提升其技術水準,得協調相關主管 機關就下列事項,採取輔導措施: 一、市場調查及開發。 二、改善產業環境。 三、強化技術研發及資訊整合。 四、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力。 五、健全人力培訓機制。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輔導事項。
  • 第 51 條
    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評鑑為第一級之營造業,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 認可之相關機關(構)辦理複評合格者,為優良營造業;並為促使其健全 發展,以提升技術水準,加速產業升級,應依下列方式獎勵之: 一、頒發獎狀或獎牌,予以公開表揚。 二、承攬政府工程時,押標金、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得降低百分之 五十以下;申領工程預付款,增加百分之十。 前項辦理複評機關(構)之資格條件、認可程序、複評程序、複評基準及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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