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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土石採取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2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1927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53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 第 二 章 土石採取之許可
  • 第 四 節 展限
  • 第 16 條
    土石採取人依第六條規定為展限之申請時,應於期滿六個月前為之。但土 石採取許可期限在一年以內者,應於期滿二個月前為之。
  • 第 17 條
    第十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規定,於申請土石採取許可展限案件,準用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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