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為提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保障勞工職業訓練及失業一定期間之基 本生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第 2 條就業保險 (以下簡稱本保險) 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 第 3 條本保險業務,由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監理。 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對保險人核定之案件發生爭議時,應先向勞工保險監 理委員會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 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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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就業保險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1年5月15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0910009560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44條
中華民國91年8月2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0910037330號令發布定自92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