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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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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8 年 06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教中字第09835704000號公告自93年8月31日失其效力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巿國民中學實施九年一貫課程前入學之學生 (以下簡稱學生) ,其成 績評量方式,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 第 3 條
    學生之成績,應本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原則,依綜合表現、 一般學科及藝能學科分別評量。
  • 第 4 條
    學生成績評量,分定期評量與日常評量,評量內容應兼顧認知、技能及情 意等層面。 日常評量應符合教學目標,採用多元化方式,並兼顧學生學習需求,教師 得依學生學習現況自行命題。 日常評量不得利用早自習及午休時間為之;提早到校之學生,學校應輔導 其自我學習,不得強制抄寫、寫練習卷或考試。 學校應減少考試次數,每科每週以不超過一次為原則;每日考試以不超過 二科為原則;定期評量前兩週,每日以不超過三科為原則。 前項日常評量之科目及次數,由班級導師協調統計及調整,並定期公布。
  • 第 5 條
    學生成績評量應本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兼顧形成性評量、總結性評量 ,必要時應實施診斷性評量及安置性評量。 前項形成性評量,指教師教學過程中,為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所進行之評 量;總結性評量,指教師於教學活動結束後,了解學生學習成就之評量; 診斷性評量,指診斷學生學習、情緒或人際關係困難,作為個別輔導與補 救教學之依據;安置性評量,指依據學生之學習表現與需求,評估特殊性 向能力,提供適切安置。
  • 第 6 條
    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及輔導為原則,並依 各學科內容及活動性質,得選擇下列方式辦理: 一 紙筆測驗:由教師依教學目標、教材內容所編訂之測驗評量之。 二 口試:就口頭問答結果評量之。 三 表演:就表演活動評量之。 四 實作:就實際操作及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評量之。 五 作業:就各種習作評量之。 六 設計製作:就創作過程及實際表現評量之。 七 報告:就閱讀、觀察、實驗、調查等所得結果之書面或口頭報告評量 之。 八 資料蒐集整理:就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應用等活動評量之。 九 鑑賞:由資料或活動中之鑑賞領悟情形評量之。 十 晤談:就學生與教師晤談過程,了解學生反應情形評量之。 十一 自我評量:學生就自己學習情形、成果及行為表現,做自我評量與 比較。 十二 同儕互評:學生之間就行為或作品相互評量之。 十三 校外學習:就校外參觀、訪問等學習活動評量之。 十四 實踐:就日常行為表現評量之。 十五 檔案:就學習過程中之重要相關資料彙整後評量之。 十六 其他。 前項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畫在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並負 責評量。
  • 第 7 條
    學生之成績,以百分法計分;學期結束時,將各科 (項) 分數,轉換成五 等第九分制計分,所得結果,即為各科 (項) 之學期成績,並應以優、甲 、乙、丙、丁五等第方式記錄。 前項成績轉換方式如下: 一 綜合表現及藝能學科:
    五等第 九分制 實得總分範圍
    九十五分以上
    九十分以上未滿九十五分
    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
    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七十分以上未滿七十五分
    六十五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六十分以上未滿六十五分
    未滿六十分
    二 一般學科:下列各等第應依專業判斷及學生個別表現評定之。
    五等第
    九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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