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藝能學科成績之評量
- 第 12 條藝能學科成績之評量,分下列各科辦理: 一 家政與生活科技。 二 電腦。 三 體育。 四 音樂。 五 美術。 六 童軍教育。 七 鄉土藝術活動。
- 第 13 條藝能學科各科成績之評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認知部分占百分之二十五為原則,每學期至少辦理一次定期評量。 二 技能部分占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依據課程標準,並參酌學生身心發展 狀況,擇項辦理。 三 情意部分占百分之二十五為原則,依學生日常學習及行為表現,以評 量表記錄,予以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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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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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8 年 06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教中字第09835704000號公告自93年8月31日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