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六 章 附則
- 第 19 條選修科目成績之評量,視其性質屬藝能學科或一般學科,分別依第七條第 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辦理。
- 第 20 條為因應實際需要,教育局得訂定本辦法之補充規定。 技藝教育班、特殊教育班及參加國民中學畢業生自願就學輔導方案班學生 成績評量方式,由教育局定之。
- 第 21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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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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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8 年 06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教中字第09835704000號公告自93年8月31日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