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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7-4011
自治規則
民國 92 年 06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2年6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2152869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輔導管理臺北市建國假日畫廊 (以下簡稱 假日畫廊) ,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安置,特訂定本辦法。 假日畫廊之輔導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規 之規定。
  •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由本府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 二項規定委任本府勞工局執行。 本辦法各業務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 本府警察局:假日畫廊公共秩序維護、週邊交通管理及協助主管機關 取締違規事項。 二 臺北市市場管理處 (以下簡稱市場處) :假日畫廊展售及商品展售協 助規劃事項。 三 臺北市停車管理處 (以下簡稱停管處) :假日畫廊攤位租金之收繳及 督導公共設施之管理維護事項。
  •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假日畫廊,指每星期六、星期日、連續假日之星期一或星期五 及除夕前二日,於臺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建國南路高架橋下停車場信義 路至和平東路段第一橋孔及第三橋孔西側之地面層,在核准展售時間內, 展售商品之臨時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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